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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拍卖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办法 修改日期:2018/3/23 10:08:36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拍卖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及其开展的拍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拍卖企业及其拍卖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拍卖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五条 省商务厅是全省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拍卖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拍卖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


  第六条 经营资格监督核查实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核查。
  定期核查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10日为拍卖企业自查时间,次年1月10日至2月20日为市、州主管部门核查时间,次年2月20日至3月10日,为省商务厅复查时间。
  市、州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进行现场核查,省商务厅及时指导、督办,并进行复查。
  不定期核查由市、州主管部门参照定期核查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定期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拍卖企业证、照情况; 
  (二)拍卖企业各位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
  (三)拍卖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法定地址;
  (四)拍卖企业经营场所及设施情况; 
  (五)拍卖企业人事(含劳动用工)、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六)拍卖企业档案规范管理情况;
  (七)拍卖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特别是拍卖师是否存在登记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八)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情况;
  (九)拍卖企业依法纳税情况;
  (十)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备案和信息报表工作完成情况;
  (十一)拍卖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和拍卖行业协会组织活动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第八条 定期核查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企业自查,向市、州主管部门提交经营资格核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二)各市、州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综合报告;
  (三)省商务厅审查并发文通报年度核查结果;
  (四)定期核查结果将由省商务厅或各市、州主管部门在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 定期核查,拍卖企业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年度核查报告书;
  (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拍卖业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七)营业纳税证明;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在核查期间,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拍卖企业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企业,暂缓通过年度核查,限期三个月整改。
  (一)各项证、照不全或过期的;
  (二)出资人及出资比例与核(换)发批准证书时不相符的;
  (三)经营场所及其规模不符合要求的;
  (四)人事(含劳动用工)、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未落实或不健全的;
   (五)拍卖企业业务活动档案未建立或不规范的;
   (六)拍卖企业员工持证上岗未达标的;
   (七)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
   (八)拍卖企业所属拍卖师、从业资格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包括:双方单位未签署协议,未联合发布拍卖公告;擅自临时聘请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拍或企业所属拍卖师私自走穴的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九)拍卖企业无拍卖师或唯一一名所属拍卖师被暂停执业资格,仍然开展拍卖活动的;
  (十)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未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十一)连续3个月未报送报表、拍卖活动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将撤销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的许可决定,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一)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二)三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本年度是连续第三次在年度核查中受到省商务厅“暂缓通过年度核查,限期三个月整改”处罚的;
  (四)未经省商务厅核准,在本年度内擅自先到工商部门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法定地址,甚至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并且领取了营业执照的;
  (五)拍卖师空缺的;
  (六)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七)逾期不参加年度核查,未能提供确实可信原因的。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无正当理由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年度核查材料,逾期各市(州)主管部门可以视为不合格上报。
  第十四条 年度核查结果通报在次年3月20前由省商务厅出具。合格的和经整改合格的,省商务厅将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签署“合格”印章,由各市、州主管部门领取,连同正本及时下发各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的,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企业整改。整改期满,各市(州)主管部门务必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结果的报告。逾期不报的,整改企业将被视为年度核查不合格,并将结果再次通报相关部门,同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的监督核查工作,确保年度核查材料的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不得继续从事拍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在年度核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年度核查工作中,获知有关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并密封。
  第十九条 各市(州)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拍卖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核查工作中不依法依规办事,不按时完成核查工作的,甚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省商务厅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按《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拍卖企业的年度核查报告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